Sunday, September 27, 2020

《票据法实务研究》第一篇

票据法实务研究

【作 者】高子才主编;邓乃文副主编

【丛书名】金融法律问题研究丛书

【形态项】 455

【出版项】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5.10

ISBN号】7-80182-492-X

【中图法分类号】D922.287.4

【原书定价】30.00

【主题词】票据法(学科: 研究 地点: 中国) 票据法

【参考文献格式】 高子才主编;邓乃文副主编. 票据法实务研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10.

内容提要:

本书介绍了票据背书若干问题探析、票据保证、票据代理、票据抗辩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转账支票结算法律制度研究、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15篇内容。


 

第一篇    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解读

我国现行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及支票,系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完全有价证券,除具有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流通证券等型之外,其作为无因证券,不仅为学理所公认,而且也被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票据法所吸收、采用,完全可以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的支柱,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票据法和关于票据的国际法,无不贯穿着无因性原则。票据的这一特征已成为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但就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看似认识一致的问题,近年来,特别是随着我国《票据法》的颁布、实施,也讨论的尤为激烈。据笔者了解,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是完全否认票据行为无因性,即对票据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民法予以规范;二是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绝对化,即对票据纠纷,完全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字进行处理,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涉。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解读,以求抛砖引玉。

一、票据特性与票据行为的特性

在现代商品经济活动中,票据已经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其本人或本人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在票据锁在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既是有价证券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权利证券化的典型代表……发达的商业信用关系不能仅依赖于交易双方的承诺,而更多凭借社会公众持久且稳定的信用。后者又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坚实基石。例如,出票人张三签发一张汇票,经由甲、乙、丙、丁等的背书,经李四、王五、马六等的保证,最终由许七持有该汇票,对于许七而言,其是因某一商业交易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但当汇票到期未得到兑现时,其不仅可以请求丁进行偿还,还可以请求经手该汇票包括甲、乙、丙、李四、王五、马六等所有的当事人进行偿还。这一例证就是各国及地区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行为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应当对持票人所负的连带偿还责任。票据法的上述制度促使交易各方乐于接受票据,而交易各方对票据的依赖本身就是皮哦啊据流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流通是票据的重要特征……债务的流通性,是指票据权利的转让比一般民商法上的权利转让更加灵活方便……例如,票据权利依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即可转让,而无需像一般民商法上权利转让那样要事先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得以未曾收到持票人的转让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义务或仍向原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一般民商法上权利转让后,转让人对权利受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票据权利的转让人对受让人及其后手承担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因此,一张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其担保力越强,信誉就越高,持票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一般权利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归于一人时,因混同而消灭,但票据权利一般不因混同而消灭,而是可以继续转让;一般权利转让后,新的权利人通常要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对原权利人所能行使的抗辩事由,也可以用来对抗新的权利人,但是票据权利转让后,新的持票人原则上不承受前手在票据上的下次。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的这一特征旨在促进票据的流通体现了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广泛流通,在促成商品交易方面功效十分显著,同时,在充分发挥票据的各项经济职能、进而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更是不能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