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mond Wang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116100/answer/14030451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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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的观点和@张亮的意思差不多,在通常用法中,“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并没有那么大,“合并”听起来比较“平等”,没有“大买下小”的意思。虽然说merger、acqu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细微的差别,但就像“确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样,差不多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事实上,英美律师在起草合约时,也会把这几个词并列。而美国法律或判例对这几个词的解释也比较灵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 不过“合并”和“收购”在财经媒体的报道中多少还是有一些区别,尽管并不严格:
(1)在敌意收购(即管理层不合作)时,不会称双方是“合并”;
(2)两家公司强弱分明,一般不会称双方是“合并”;比如Google收购Youtube,不会有人说两家公司合并;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杆收购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称作“合并”;
(4)两家公司规模相近,使用换股手段合为一家时,一般称为“合并”;事实上,被称作“合并”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换股;
(5)吸收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收购”(继续存续的A收购注销的B);新设合并的情况一般称作“合并”(A、B不再存续,并入新设的C);控股式合并(B成为A的子公司)则称作“合并”和“收购”均可。
另外,“合并”和“收购”在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特定含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编辑于 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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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越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116100/answer/274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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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同意前面的一些答案,merger与acquisition在英美法下是有区别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merger的本质是通过法律操作将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取得A+B=A,或A+B=B(吸收合并)或A+B=C(新设合并)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法律操作,两家公司的所有资产与责任都转移到合并后公司中,原公司进行清算。这里的法律操作在英国公司法下是指进行完scheme of arrangement程序后通过法院的order完成两家公司的合并。
Acquisition的本质是收购公司(Bidder)与被收购公司(Target)或被收购公司股东间的合同行为。Acquisition分为asset deal与share deal两类。Share deal参与合同的核心方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交易结果是被收购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这一点与merger完全不同。Asset deal通常交易方法是通过两家公司董事会协商,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所有资产,参与合同的主体是两家公司法人,交易结束后被收购公司仍然存在,需要自行解体,所以asset deal虽然可以产生与merger相同的结果,但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同的,随之会产生税收和收购策略上的差异。
从参与方角度来说,在美国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下merger需要通过双方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同意,在英国公司法scheme of arrangement程序下需要征得双方股东同意,实践中董事会也是必不可少的参与方,可见在英美法下merger需要双方董事和股东的全体参与。而在acquisicion中除非有法律上的限制条件,收购方的股东通常不参与交易。
从实践角度来说,私以为acquisition含义比merger要广,一方面包括上面所提到的share deal与asset deal,另一方面在merger中吸收合并也会用到acquisition这个词,而merger通常仅指两家公司合并。(我是学生,实践经验不足,如有错误,还请指出)
Merger交易模式
Share deal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