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16, 2020

我国暂无控辩双方认罪协议

央企纪检干部酒驾撞死行人 检方建议缓刑法院判了三年半 

2020年04月16日 12:13 来源于 财新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检方提出缓刑建议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出人意料地加重刑罚。此案引发法律界激烈争论,有的认为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有的认为,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协商需规范
发生在北京的一起酒驾撞死行人案,因为被告人的央企纪检干部身份和审判过程中的诸多争议,这起案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
  【财新网】(记者 崔先康)发生在北京的一起酒驾撞死行人案,被告人认罪认罚,检方提出缓刑建议,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而是判处二年实刑。一审宣判后,检方和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抗诉和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加重刑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因为被告人的央企纪检干部身份和审判过程中的诸多争议,这起案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该案二审判决书,该案被告人余金平,1982年3月出生,江西黎川县人,案发时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综合室干部。2019年6月5日晚,余金平和朋友聚餐期间饮酒。当天21时许,余金平从北京海淀区五棵松附近驾车回门头沟区住所。21时28分,在门头沟区河堤路人行道上,余金平驾驶的白色丰田牌小客车前部右侧撞上被害人宋某,致其当场死亡,余金平并未停车而是驶离现场。直到次日5时许,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警支队投案。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警支队认定,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6月17日,余金平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0万元并获得谅解,后其被取保候审。
  进入司法程序后,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但这一缓刑建议并未被法院采纳。2019年9月11日,门头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二年。
  门头沟区法院认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余金平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本应严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驾上路,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因此对于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该院不予采纳。鉴于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检察院和余金平本人均不服。
  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并获得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检方认为,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而其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予以改判,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精神。
  余金平本人认为,原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适用缓刑。辩护律师也发表意见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但是,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更加出人意料。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门头沟区检察院抗诉及余金平的上诉,撤销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北京一中院认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余金平因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鉴于余金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前饮酒,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据此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据此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检方有关原判量刑错误并应对余金平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余金平所提应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判根据余金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认定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并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一并予以纠正。综合上述情况,北京一中院对该案予以改判。
事发时是否知晓撞人
  在余金平交通肇事案的二审中,北京一中院从案发时其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撞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适用缓刑等多个方面展开说理。
  在事发时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撞人方面,在侦查阶段,余金平曾供述称:“到门头沟区时走河堤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开了一段距离后,突然右前轮咯噔一下,就感觉车右前方撞到了路边的一个物体,看见一个东西从车的右前方一闪而过,向右方划了出去。”
  余金平说,因为出事故前半小时刚喝酒,害怕法律惩罚,没下车查看,就直接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到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中。停车后他发现车头右前部撞得比较重,车右前门附近还有斑状血迹。“我就把血迹擦了,知道自己撞到人了,但是不知道对方伤到什么程度,就想赶紧回到现场看一看。”
  检方认为,并无证据证实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人。余金平也称,发生事故时其没有意识到撞人,只是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震了一下。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前述意见不能成立。从现场道路环境看,并没有影响行车视线的环境和天气因素;从现场物证痕迹看,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之内;从被害人身体情况及现场监控情况看,被害人被撞击后的上述运动轨迹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从余金平自身情况看,其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不用佩戴近视眼镜,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清晰,能够有效控制自己身体。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余金平作为视力正常、并未醉酒、熟悉路况且驾龄较长的司机,在路况及照明良好的情况下,被害人近在咫尺,其对于驾车撞人这一事实应是完全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其始终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这与本案客观证据明显不符。“二审判决书写道。
是否构成自首
  案发后,余金平曾步行返回现场查看。据其供述,在现场附近100米左右时,他看到120救护车和警察、警车。他害怕被法律处罚,就在那看着警察处理……大概23时左右,他看到一个足疗店就躲进去了。期间妻子给他打电话他也没敢接,并直接关机。2019年6月6日早上5时左右,他打开手机,妻子电话告诉他,昨天夜里警察来家里找他,说他撞死一个人。妻子劝他自首,他本身感觉自己也跑不掉了,于是前来自首。
  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检方、余金平本人及辩护律师也均认为,余的行为构成自首。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中现场道路环境、物证痕迹、监控录像等可以认定,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因而属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关于余金平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在二审中,他表示,当时惊慌失措,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辩护律师也认为,余金平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且余金平的投案行为也说明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北京一中院认为,余金平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已撞人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该客观行为直接反映其在逃离现场时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其本人在侦查阶段曾稳定供称,自己案发后逃离现场系因在出事故前半小时刚喝酒,害怕受到法律惩罚。
  此外,北京一中院认为,余金平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其逃离现场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余金平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已撞人的情况下却逃离现场,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其在案发8小时后的投案行为,只能反映其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而不能改变其逃离现场所持有的逃避法律追究目的。
是否适用缓刑
  对于一审法院作出与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门头沟区检察院在抗诉中认为,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改变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属程序违法。
  对此,北京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方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后在检方坚持不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本案判决。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违法之处。
  在余金平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上,检方、余金平本人及辩护律师均认为,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北京市一中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虽然余金平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综合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长距离行驶,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明知撞人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而非较轻,因而余金平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不应对其适用缓刑。原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量刑建议正确合法。因此,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均不能成立。
  检方还提出,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则表示,法院在对个案裁量刑罚及决定刑罚执行方式时,一般应当与类案裁判规则保持一致。合议庭经检索北京市类案确认,交通肇事逃逸类案件的类案裁判规则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逃逸的,不适用缓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而予以从轻处罚的,慎重适用缓刑。
  此外,北京市一中院表示,法院在对个案量刑时必须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对余金平大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将与余金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认罪认罚从宽争议
  余金平案件曝光后,法律界围绕该案的争论随之产生。有检察院方面的意见认为该案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法院方面则有意见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协商需规范。
  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认为,北京一中院的上述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诉讼原则。“把自首情节拿掉了,也不能加刑。虽然抗诉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但要看为什么抗诉。检察院是认为判刑过重而抗诉要求改缓刑。二审法院直接判处更重的实刑,违反了二审中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属于对法律条文望文生义的机械理解。”邓学平说。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告诉财新记者,其仔细阅读了余金平案的二审判决后,认为检察院方面量刑建议畸轻。
  朱孝顶表示:“现在法律圈都说上诉不加刑。我看了之后觉得法官判的没问题。在案件事实方面,交通肇事有三档刑期,如果有逃逸就构成三到七年的刑期,如果逃逸致人死亡,就是七年以上。这个案件中,甚至都不排除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他及时报警,受害者有可能就不会死亡。从法律的公正的角度来说,交通肇事后如果正常报警,可能连犯罪都不是。因为他本身是纪检干部,害怕酒后驾驶遭处罚。从人道角度,如果他及时报警,受害人的生命可能会被挽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财新记者,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过去的理解是,抗诉之所以不受加刑限制,是因为检察机关也要求重判。所以说得加刑。但本案的情况恰恰相反,检察机关认为不该重判而抗诉。
  程雷认为,需要从刑事诉讼的本质去看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这一制度。“我们国家还不完全是存粹的对抗制,法院有一定职权。法律也授予了法官超出控辩双方主张的范围进行职权调查、庭外调查甚至改判的权力。而且作为量刑建议,法律也授权法官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不遵守这一建议而进行改判。本案中,被告的情节比较恶劣,所以法官基于这一情况作出了不同意量刑建议的结果。”程雷说。
  对于法律界目前的讨论,程雷认为非常有必要。其分析,余金平案中另一关键问题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的量刑建议,到底应该发挥多大的约束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经过两年试点后,于2018年10月经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升为法律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的具体体现。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甚为关键。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检方要综合考虑提出量刑建议并与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一般应当采纳。
  程雷透露,现在60%—70%的刑事案件为认罪认罚案件,未来可能还要提升至80%—90%,刑事司法的整个面貌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表现较为积极,一直在起主导作用。在这一大背景下,法院方面则有一些抵触。”
  “但现在法律规定还比较模糊,法检两院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角力。法院方面的意见认为,例外和特定案件当中,不能完全按照控辩双方认罪认罚的协议走,而余金平案在此背景下较为典型。”程雷表示。
  程雷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除强调检察院的主导作用之外,还要接受各方的约束和规范,如增强辩方的作用。“我们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方的作用太弱了。有的甚至没完全告知当事人在认罪认罚中的权利,很多情况下也不知道协商的底牌,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协商,这肯定是不合适的。法官也要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此外,还应听取公众意见、被害人意见,各个角色都发挥约束作用,量刑建议才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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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许金玲(ZN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