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新周刊:如何坐实金融国资出资人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如何把握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确保不走回头路?
- 经过十余年的博弈,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角色,终于落在财政部门,也意味着财政部门成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核心。
近期,财政部苦心经营、争取了十余年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角色,终于落定。
2020年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贯彻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基础性制度。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厘清了出资人的职责边界,并对各级财政部门如何履职尽责作出规范,以解决金融资本管理存在的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
此举被认为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谁都行使管理权利,谁都不完全承担管理责任”的痼疾。
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但未将国有金融企业纳入其中。之后中编办曾专门发文,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继续由财政部负责”。据此,最近十几年来,财政部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从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预算、依托公司治理结构派驻董事行使出资人职责、指导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等方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此前在中央层面,央属金融企业近20家,占全部国有金融资产的70%左右,大部分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金)、财政部控股。汇金和财政部持有的金融国资总额基本各占一半;其余的金融国资主要都在地方,为各个层级的地方国有企业持股,由地方国资委或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据财新记者了解,有三分之一的地方金融国资由地方财政部门管,有的地方国资委则是通过金控公司的模式管理。
早在十余年前,中国就启动了明确金融国资出资人的动议,当时财政部金融司曾建议成立统一的国有金融出资人机构——金融国资委。但决策层对于行政部门化的国资委模式是否就是管理国有出资人的最佳模式存在分歧,该方案被搁置。彼时,中央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逾40万亿元、负债超过万亿元,形成国有资本约1.2万亿元。
如今,国有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资本均已大幅膨胀——根据2019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18年全国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64.3万亿元,负债总额237.8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应享有权益)17.2万亿元。
据了解,此次是在有财政部背景的几位国务院领导的强力推动下,力排众议,最终出台了前述《指导意见》和《规定》,且不再提国有金融资产的概念,强调“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规范委托代理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这意味着,财政部门成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核心。
虽然业界普遍认同由财政部门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但金融领域有识之士也关心这一模式下的具体运行模式如何选择。
按照《规定》,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即采取分级分类委托管理的模式。这是否意味着,财政部门“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多位国资管理和金融机构人士对此并不看好,认为财政部门面临双重角色的冲突,很难做到对自己的监督、考核和问责。比如,财政部是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之一的中国华融,在原董事长赖小民治下,就因管理混乱、激进违规经营和严重腐败造成困境,对财政部门提出了作为大股东是否有问责不力的挑战。此后就有成立四大AMC控股管理公司、与财政部相对风险隔离的动议,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该方案正在推进过程中。
“正确的方向是坚持分级管理,走汇金式的专业化、市场化之路。”一位金融法立法权威人士建议。
早在亚洲金融危机和本世纪初国内金融领域一系列银行危机之前,所有国有金融资产都归财政部门管理。由于财政部门无力化解金融风险,2003年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人民银行,成立专业化运营平台——汇金,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探索形成了市场化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即“汇金模式”。运行近20年来,“汇金模式”弱化行政管理,强调完善公司治理,趋于专业化、市场化方向的努力,得到业界认可。
在多位金融业内人士看来,过去很多年,如何管理金融国资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背后隐含的分歧是选择行政化还是市场化的方向。“现在确定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只是第一步,关键是如何把握改革的方向、确保不走回头路?”
金融国资画大圈
哪些属于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
根据《规定》的定义,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何谓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向财新记者解释,主要是指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场所、金融交易清算结算及征信类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等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
“这些金融基础设施在保障金融市场高效稳定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监管提供支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述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也明确,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
从定义可以看出,除了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也纳入管理范围。财政部在《规定》的“答记者问”中进一步强调,国有金融资本的界定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前述财政部人士称,这意味着,不管是否为明确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的金融机构,只要长期实质性从事金融业务,都纳入管理范围。例如,像财政部100%持股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这样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类等机构。同时,近年来各地蓬勃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AMC等机构,都是经营资金融通业务的金融中介,很多都没有“牌照”,但都纳入管理范围。
也就是说,除了“一行两会”监管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传统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交易所、清算所等基础设施,以及地方金融管理局管理的“7+4”类准金融机构中的至少七类,也纳入了金融国资的范畴。
对于这七类准金融机构,一位北京金融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融资租赁和担保行业中的国资背景相对较多,主要是地方国企二级、三级子公司投资的。在他看来,若财政部门的金融国资出资人角色深入到国企二级、三级子公司,“这样是不是手伸得太长了”?
比较微妙的是,财政部在答记者问中称,“对于与国有实体主业关联性强的金融机构,也须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解释何谓关联性强。
对此,前述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这条规定主要针对产融结合领域的问题和风险。近年来,一些实体企业热衷于“办金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追求多牌照,出现了脱实向虚、本末倒置的现象,“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另外,一些国企集团内部成立了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这些机构与集团主业关联性强,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这也与《指导意见》的精神一脉相承,即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另据财新记者了解,中央层面的主权财富基金,中投、汇金这类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一些支持“走出去”“一带一路”倡议的双(多)边合作基金等,也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这些双(多)边合作基金中,虽然有的中央财政没有直接出资,但有金融央企出资,因此也算有金融国资成分。
可以看出,在最新的界定中,国有金融资本的范畴有明显拓展。对此,前述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向财新记者表示,所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都要按《规定》纳入管理范围,着力解决此前存在的多部门参与管理导致的规则标准差异大、管理制度不系统、执行尺度不统一等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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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此次财政部对国有金融资本划定的“圈”比较全面,有利于加强全口径统计和管理;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画的圈太大,实际上管理起来可能会力不从心,难以操作。”
集中统一管理争议
作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财政部门要管什么?怎么管?
《规定》指出,财政部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相较于国资委最初成立时“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大职能,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门此番更像是“半个”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主要“管事、管资本”。
从金融人事管理上,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层面,财政部门均无人事任命权。比如全国性大型金融机构的高管由中组部任命;国务院国资委设立之初,是将原来中组部的一个局划过去成立了企干一局,专门管理49家副部级央企的班子,不过一把手仍由中组部任命。
在地方层面,省属金融机构如城商行、农商行的高管,是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或省联社任命。如江苏银行的班子成员由江苏省委组织部任命。上海市属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的任命,是由上海金融管理局负责,“因为上海把金融工委放到了上海金融管理局,所以人事组织关系延续了这一做法。”一位人行地方分行人士介绍说。在更基层的市县一级,主要是类金融机构,如典当行、小贷公司等,其股东大多是民间资本。
“如果人事任命由组织部门负责,业务由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特别是在地方,出了风险都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冲在前面处置——无论在哪个层面,财政部门的存在感都不强。”前述人行地方分行人士分析,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以及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已对金融机构有统筹、协调以及对地方和金融机构失误问责的权力。财政部门能发挥的空间不大,反而增加机构的管理成本。
“最后很大程度可能落实到财务管理层面,打个比方,就是记账的账房先生。”一位国资委人士称。
一位财政部内部人士亦称,现在更像是实现了名义上的统一,即给了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名分,但确实有诸多根本问题仍未厘清。
按照《规定》,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在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兼顾现实情况,《规定》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对此,前述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分级”强调的是行政管理层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对相关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分类”强调的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形,委托金融管理等部门或机构管理特定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比如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证券、保险、金融基础设施等不同类型来科学评价绩效。
这意味着,在中央层面,对于持有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的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汇金等,财政部可将其定义为受托人。
“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是没法平等的,肯定是一个在上、一个在下的关系。”一位接近汇金人士表示。
根据《规定》,在委托管理模式下,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可以看出,对于财政部门已经手握的国有金融股权,如果财政部直接管理,实际上等于同时扮演出资人、委托人和受托人角色;对于其他股权,财政部作为出资人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管理。这不禁令人心生疑虑,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财政部门能否像监督和问责其他受托人那样,来监督和问责自己?
比如,“华融那些造成巨额亏损的项目,都是报到财政部批准的;财政部派驻华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这些风险项目也都是同意的。”一位华融内部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财政部对派出董事等又该如何问责呢?
一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资深国资改革专家向财新记者表示,国资委行政化的出资人管理模式已经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以此为镜鉴,设立金融国资出资人的行政部门,已无必要,何况绝大部分国有金融股权已经在财政部和汇金手中,“财政部主要承担金融国资的基础管理工作即可,如2003年的中编办文件对其定位,财政部一直都具备这个职能。”
探索可操作性
“落实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是通过人格化管理即派驻董事,还是通过制度管理或隶属关系的明确(如授权汇金)来实现?”一位财政部内部人士提出。
目前,在中央金融国企层面,财政部管理股权是通过派出董事,这些董事是由汇金代管。据财新记者了解,汇金代管财政部董事的原因,是因为根据《公务员法》,财政部派出的董事不能作为公务员拿董事薪酬(年薪70多万元),只有通过汇金代管的方式领取董事薪酬;但汇金只是代发工资,这些董事并不参加汇金的董事例会,也并没有向汇金报告的义务,只向财政部报告。
如果通过派出董事来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按照《规定》,意味着以后财政部门要派出很多董事,这在地方层面如何操作?“中央层面有汇金可以代管董事,地方怎么办?难道要违反《公务员法》?”
此外,在前述财政部内部人士看来,金融机构的董事需要的是专业人才,而目前看,无论是财政部还是地方财政部门派驻金融企业的董事中,真正懂金融的并不多,如何保证董事能参与专业化决策?
金融国资集中统一管理,还有诸多操作层面的问题待解。首先的问题就是,目前各部委手上的金融企业股权,以及地方的金融国企股权,如何向财政部门集中?权责如何匹配?
在中央层面,“一行两会”旗下都有金融企业,如央行旗下有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等,财政部并未出资。在地方层面,也有很多国有金融企业,并非由财政部门出资成立的,而走的是金融控股模式,比如通过天津泰达、重庆渝富、上海国际集团等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未来这些股权是否要划转到财政部门?
“如果无偿划转,将来法院可能会追究逃废债。因为企业已经将这些资产拿去银行形成贷款,或在债市发债。如果财政部门把这些资产划走了,相当于无偿转移了企业的财产,在执行中就会带来连锁问题。”一位地方国资人士称。
“从法理而言,每个股东都应该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很多国有企业出资成立的子公司的股权,比如招商集团持有的招商银行股权、中信集团出资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这些金融国资怎样才能合法划给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前述地方国资人士提出疑虑。
国有企业所持金融机构股权如何管理,还涉及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之间协调的问题。前述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规定》根据《公司法》等要求,在第36条进行了明确: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但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做好落实。
目前中央层面如何操作尚待观察,但2018年《指导意见》发布后,已有近30个省份出台了地方层面的实施意见,并开始推进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金融国资。从部分地方的实践,可以管窥操作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例如,2019年5月底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实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下称《江苏通知》),对省政府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股权一律划转省财政厅;对省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和省级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纳入省财政厅集中统一管理范围,暂不改变股权归属关系;对新组建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统一由省财政厅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具体而言,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7家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划归财政厅直接管理;其余16家国有金融机构占有的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则将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委托江苏省国信集团、江苏省交通控股集团等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管理情况。但《江苏通知》并未明确受托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及工作要求,仅称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也就是说,存量保持现状,新增的财政投资形成的股权,特别是通过金控公司形成的股权,会由财政厅直接管理。”一位江苏的地方银行人士表示。
据财新记者了解,2018年《指导意见》发布后,多个地方有抵触情绪,认为“前述文件含有计划经济思维,缺乏对公司治理基本理念的尊重,也缺乏‘企业资产是承担负债’的基本概念”。
一位中部地区的地方国资委人士称,“实际推行中磨合成本挺大的,地方相关部门也不好硬顶。现在就是把问题提出来,比方财政部门要行使职责,要把股权拿过去也可以,得掏钱买,但财政部门又没钱;买股权的同时,财政部门还得签一个条子,承诺承担负债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只要财政部门能解决这几个问题,我们都没问题。但实际上根本操作不了。”
由于诸多操作细节和法理并未厘清,很多地方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只是“抄作业”、应付差事。“好多地级市也出台了实施意见,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那些地市并没多少金融资本。”前述人行地方分行人士说。
“很多地方照抄出台了实施文件,只是增加一点管理环节,其他部门把统计数据报给了财政部门,实际操作还是因循旧例。”前述中部地区国资委人士说。
财政部关于《规定》的答记者问称,“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部门利益固化等问题依然存在,亟须对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但在多位金融领域以及国资委系统资深人士看来,需要厘清的是财政部自身作为金融国资出资人的定位、角色、职责等根本问题。
前述地方国资人士指出,财政部作为金融国资出资人,应该通过完善制度来管理资本,“而不是亲自操刀,把所有和金融资产沾边的都攥到自己手里。”
国资管理出路何方
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始于国资委的设立。但国资委成立17年来,各方对其角色和职能的探讨从未停止过;对其职能的调整,一直是国企改革的重头戏。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22号文),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
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过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利益输送问题严重。因此,需要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就是从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向以管资本为主。
当年11月4日,国务院又出台了重要配套文件,其重点之一是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同日晚间,财政部发布相关政策解读,明确采取新设和改组两种方式,组建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管资本的方式,授权其对国企履行出资人权利,构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隔离带”。
据财新记者了解,22号文中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相关改革意见,为财政部方面首先提出,希望参照新加坡“淡马锡模式”,改革国有资本监管运营模式。
此后,国资委也开始探索自我革命。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围绕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选择了21家中央企业和122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中央企业中19家是投资公司的试点,2家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试点,即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2018年底,财政部启动了直接授权模式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总体方案,在邮政、铁路、烟草等财政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开展。
对照财政部作为非金融国资和金融国资出资人的角色,其内在的政策逻辑是否背道而驰?“《规定》的管理逻辑,是把国有金融资本拢在自己手里,还是委托给专业的投资运营公司?”一位观察人士质疑。
对于国资出资人代表,业内的共识是要做干净的出资人,即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能分离,这样便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监督和问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修订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早年曾建议,建立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和司法人五种角色,五种职能相分离: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享有对国有资产的终极权力。由委托人(即人大)授权出资人如国资委,后者向人大汇报,以解决计划体制下层层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法律不清晰、最后导致没有委托人和出资人概念的局限。出资人再向受托人即经营人(国资运营公司,如汇金)授权,后者在一定权限内负责国资的经营。监管人(如银保监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跟出资人、经营人是分离的,可以同时监管出资人和经营人。司法人是指,当监管人只是站在政府的角度,有可能不能胜任,也可能对国企董事会、高管过度干预;这时,就会出现国企高管对行政干预进行抗诉等问题,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法院)出面,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
“目前国资委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者,说明现在的制度安排只是个过渡。”李曙光说,“关键是政府部门不能把什么都揽到自己手上,出资人应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区分开,权利、责任、义务要匹配,不能身兼多重角色;自己监管自己肯定无效,等于裁判下场踢球了。”
“这一观点也同样适用于财政部金融国资出资人的定位。”李曙光这样对财新记者表示。
汇金模式何去何从
虽然《指导意见》和《规定》表面上解决了统一金融国资出资人的问题,但对运作方式的分歧又回到了十多年以前的起点。在业内观察人士看来,在目前以财政部作为决策核心的管理模式下,下一步会选择更市场化的方向还是更行政化的方向,取决于如何运用汇金这类独立的专业化国有资本运营平台。
前述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汇金作为重要的中央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平台,是推进金融改革的产物,“将按照《规定》,继续用好该平台,支持其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但汇金内部不乏这样的担心:“下一步金融国资管理动向的一个标志性信号,是财政部能否以汇金公司作为一道隔离墙,把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清晰。”
目前,财政部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数量与汇金相当。汇金官网显示,目前汇金持有17家金融机构股权,包括国开行、工、农、中、建、光大集团、光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再保险、新华人寿、中国建银投资、银河金控、申万宏源、中金、中信建投、建投中信资产、国泰君安等。
成立于2003年的汇金,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以外汇储备出资成立,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并在2007年由财政发行特别国债置换了相关的外汇储备,从此划归了财政部。“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这一官方宣示至今仍醒目写在汇金官网首页。
现在看来,汇金模式亦符合前述22号文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目标,符合财政部已经启动的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向。
“汇金入股的意义在于完善公司治理,它有一套机制来保障市场化制度的落地。”前述接近汇金人士称,包括派出专职股权董事,以期更好地实现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并积极要求银行分红、落实投资收益权。
运营十多年来,汇金已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整体看,汇金模式操作路径采取的是更接近于市场化而非行政管理的方式,即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对于外部的非市场非专业的干预保持一定距离。对汇金模式,外界普遍认为是有效的。
眼下,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作为统一的金融国资出资人,那么国务院17年来授权汇金的出资人职能是否还存在?前述接近汇金人士发出疑惑。至今,汇金只是经过了行政授权但缺少立法授权,未能从法律上明确国家与汇金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位银行人士透露,以前财政部在国有股权管理上更多是依托汇金,自己很少直接干预,但这些年显示出强势干预的趋势。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财政部在汇金代管的董事有40多个,且直接向财政部负责。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某家国有大行开董事会,在表决之前,财政部派驻的董事当场收到财政部的指令,不让议案表决,说还要走行政审批的签报程序,“当时满座哗然”。
“这种做法暴露出的问题是,公共管理者和股东之间应该有严格的防火墙,否则现代公共治理、公司治理无从谈起。”一位央行人士称,“财政部作为统一的出资人代表,如果拿着股权直接行政干预各个机构,意味着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会直线下降。”
当初汇金模式的设计,是借鉴了新加坡淡马锡公司的一些做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资深专家如张承惠、魏加宁和中国社科院前副院长李扬等人都认为,借鉴“淡马锡模式”,由国家指定机构行使金融资产出资人权利,在管理方式上摆脱行政管理的旧思维,采用委托一个或几个独立的专业性机构比如汇金公司进行市场化管理,是好的尝试。
“解决‘九龙治水’、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有一个统一出资人,这是正确的;但是解决了集中统一管理,却没有解决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这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前述接近汇金人士对金融国资管理模式可能会“开倒车”深表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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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张翔宇(ZN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