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市“网红”中融新大近日打出违约“擦边球”,引发市场关注。由于涉及变更债券基本偿付条款的议案未公布具体内容,市场质疑中融新大有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图/视觉中国
2020年3月2日,是中融新大发行的15亿中票“18中融新大MTN001”的到期日。当日晚间,上海清算所公告称,截至日终,未收到发行人付息资金,无法代理付息工作。但同日,中融新大公告称,根据此前公司与持有人达成的相关议案,该期中票2020年度利息的支付方式由上清所场内支付变更为场外支付,并已完成了该期中票的利息支付安排等相关工作。
但蹊跷的是,中融新大仅在公告中披露了三个议案的名称——关于“18中融新大MTN001”债项事宜的议案、关于募集说明书条款事宜的议案、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期限等事项的议案——并没有披露三个议案的具体内容。这在中票信息披露中较为少见。
同时令市场疑惑的是,该中票距离回售到期尚有一年,为何要在此时将付息方式转为场外兑付?(见财新我闻|金融人·事2020年3月6日“场外兑付迷雾 中融新大违约‘擦边球’”
在市场人士看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重大事项均因披露。“债券核心要素无非就是票息、期限、评级,这么重要的信息如果不披露,对于存续债券的持有人来说,如何考量其所持债券的风险和收益?”目前中融新大在境内债市有120亿元的存续债券,境外有5亿美元的美元债。
对于中融新大近日的做法以及市场质疑,3月6日,一位交易商协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正在督促中融新大进行信息披露。3月7日,中融新大发布公告称,前述议案一: 关于‘18 中融新大 MTNOO1’债项事宜的议案”主要约定全体持有人将全部通过场外方式收取“18 中融新大 MTNOO1" 2020 年度利息;同时,持有人认可“18 中融新大 MTNOO1”未在 2020 年 3 月 2 日通过上海清算所渠道完成 2020 年度付息事宜不构成违约。
中融新大公告首次披露,截至 2020年3月2日,公司已与持有11. 08亿元份额的持有人签署了展期协议,其中约定了本期利息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支付。公司已按照本期债券7. 50%的发行利率,场外支付了3.92亿元份额持有人的利息,合计支付利息金额2940 万元。
此前中融新大因为信息披露不合格,曾至少两度受到监管部门关注。例如,2018年1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中融新大做出自律处分,理由是中融新大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2016年9月29日,上交所公告称,中融新大集团发行的30亿元公司债券(“15鲁焦01”和“15鲁焦02”),未就当年3月该公司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汉坤律师事务所金融监管业务合伙人杨铁成告诉财新记者,涉及重大事项应披露,是否影响了存续债券的利益,相关持有人可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维权;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方案。
按照交易商协会2019年12末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下称《指南》),如果中融新大和投资人改变付息方式及商定展期,应该公开披露。
《指南》提出的违约债券多元化处置措施之一是,发行人可以与持有人协商调整债券的基本偿付条款并变更登记要素,这些基本偿付条款包括兑付价格、利率、偿付时间以及债项担保等影响持有人按原约定收回本息的其他条款。在操作流程上,《指南》要求发行人应在与全体持有人签署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及法律意见,并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在变更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结果。
中融新大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山东省青岛市,主营业务包括能源化工、物流清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金融投资等。近年中融新大及其关联公司, 民间借款纠纷、与金融机构的诉讼纠纷缠身,集团名下资产被多家法院多轮冻结查封(见财新网报道“中融新大被冻结亿元存款 已与小贷公司协商展期”)。
“青岛首富”王清涛是中融新大的实际控制人,个人持股比例为64.83%,认缴出资额21.9亿元。但王清涛所持股权在2019年年中就已被全部冻结。去年10月底,王清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此外,中融新大的债券结构化发行早已是市场公开的秘密。“蓝石、茂典都是持仓大户。”多位债市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蓝石资产、上海茂典资产是债券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此前均以“返费+结构化发行”闻名市场。2018年7月,财新曾独家报道以“结构化+返费”发行闻名的债券私募机构蓝石资管和中融新大的隐秘关系(见《财新周刊》2018年第26期“债券私募返费的秘密”;财新我闻|金融人·事2018年7月3日“【WeNews】蓝石的复刻危机|债券私募乱象调查之二”)。
此番中融新大公告的内容也暴露了过往结构性发行的事实。15亿元到期债券规模中,只有3.92亿元的少数持有人获偿了利息。这少部分债券持有人为何未达成展期协议呢?按说基本法理是同债同权。“这是因为大部分同意展期的持有人或是与中融新大串通好的结构化发行,因为前期已经收取了高额的返费,所以不得不同意展期。”有债市人士分析认为。另根据中融新大公告称,因为与持有人达成展期协议,因此不算构成违约。但在市场人士看来,只要中融新大并没有及时偿付全部本息,即使与投资人达成展期协议,仍属于违约。“否则,如果以后发行人都按结构化发行,与投资人串通好,都可以算不违约了?”前述人士反问。
中债资信研报近日称,当前,给予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评级B+(违约风险很高),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归入浅红色预警企业。然而目前联合资信给予中融新大的信用评级仍为AA+。在2019年7月之前,联合资信给予中融新大的主体信用等级一直是AAA。但在债市投资者眼中,这是“伪AAA”,实则为垃圾债。
早在2018年7月,国际评级机构标普和惠誉已先后下调中融新大信用评级至B和B-,并列入负面观察名单。2018年8月,中融新大的公司债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踢出了债券质押库(见财新网报道“中融新大标准券折算率突降为零 引发市场争议”)。
财新记者梁虹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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