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理财中收的组成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的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收取费用如下:认购费、赎回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和超额业绩报酬。
(1)固定管理费:一般由资产管理部收取,商业银行资管部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固定管理费"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费率在理财产品发行阶段就明确下来,能收多少实际上按照理财规模和费率一计算便得知。固定管理费率一般从1%-0.1%不等,波动较大。从各家商业银行收取固定管理费率的情况来看,一些长期限、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商业银行往往收取较高的固定管理费率。但总体来看,趋势上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率较以往几年有明显的下降,《资管新规》出台后尤甚。
(2)超额业绩报酬:一般由资产管理部收取,商业银行资管部第二大收入来源。此次资管新规中增加一条,即“允许金融机构和委托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此举可视为是对于浮动管理费收取的肯定,也将在合法法规的情况下,支持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激励氛围,合理调动市场参与度和活力。
当然,现阶段商业银行理财如何收取浮动管理费的具体监管规则还不清晰。在这方面,证监会于2017年6月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从发起方式、计提要求和基金经理资质等方面对浮动管理费收取的问题进行明确。
(3)托管费:一般由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收取。近年来也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中坚力量。截止2016年末,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收入为510.62亿元,五大行托管收入201.21亿元,股份制银行托管收入309.41亿元。按照141万亿规模进行推算,总体的托管费率在万分之三至万分之四之间。
(4)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手续费:一般由商业银行的产品销售部门收取。个人金融业务部、私人银行部是最主要的销售手续费中间收入贡献部门;公司、中小企业等部门对接的法人投资者近年来购买产品意愿不强,因此银行对应相关部门的中收贡献一般;同业理财方面,则由于2017年以来的三三四检查,日渐式微。
个人业务部:个人客户
私人银行部 :已认证成为银行私行级别的个人超高端客户
公司业务部 :公司客户
中小企业部(普惠金融):中小企业客户
同业业务部:机构客户
其实理财中收的范畴含义在不同情景下也有不同:
(1)最狭义的理财中收:仅指银行资管部获得的非保本理财收入。也就是上述各项费用中的:固定管理费和超额业绩报酬。
(2)更广义的理财中收:理财产品说明书所有的收费项目,即上述认购费、赎回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和超额业绩报酬费用加总。
2.理财中收为什么持续下降?
(1)净值型标价模式让管理费用更透明
在《资管新规》之前,商业银行的老产品(预期收益型产品),不管理财产品运作的结果如何,实际兑付时都是按照预期收益率兑付给客户,剩下的收益通过浮动管理费等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化为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导致之前的理财中收是较高的。
在《资管新规》后,产品的净值化标价导致“超额业绩报酬”的部分是要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所以计入银行收入的“浮动管理费”的部分会大大减少。
(2)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整体下降
非标债权资产投资一度停滞,使得商业银行以往的非标投资优势无法继续发挥,而非标资产在商业银行理财投资资产中又往往体现“压舱石”作用,故资产整体投资收益受到明显影响。另一方面,理财业务负债端的价格刚性使得理财产品业绩基准调整往往会滞后于资产端的收益变化。因此,超额收益的空间也在压缩。
(3)新产品销售难度加大,降低理财费用保持销售规模
资管新规的净值型产品在当前阶段仍存在较大的销售难度,银行仍希望为产品设立在业内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业绩基准并去努力运作达标,故压缩管理费率是开源节流首当其冲的方法。
(4)增值税有影响,但不是主流
除此之外,也有商业银行提到了增值税对理财业务中收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增值税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主体,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理论上对理财业务收入不产生影响。但实务操作中,由于商业银行为声誉风险所考虑,在实际兑付中仍然隐含按业绩计准正常兑付,因此增值税的成本仍实际上间接由商业银行方以中收方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