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券商高管资格审批 证监会再调规则适应证券法
2020年03月04日 23:37 来源于 财新网

证券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124条已经将券商高管资格改为备案,证监会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也进行调整。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此前券商高管履职,必须事先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外资券商往往因学历、文化背景等原因出现高管拿不到任职资格的尴尬情形。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124条已经将券商高管资格改为备案,证监会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也进行调整。
3月4日,证监会根据新《证券法》取消或调整了一批证券公司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其中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备案管理。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同时,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也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备案;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相关事项证监会也取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但是保荐机构注册和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这两个事项纳入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仍然需要证监会进行审批。
此外,证监会还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3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登记。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从衔接安排上来看,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视为已完成登记,执业证书编号即为登记编号,无需重新登记。已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相关申请信息将自动转入登记流程,机构无需重新填报登记信息。
证监会特别指出,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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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杨胜忠(ZN039)